【劉沛均】評論
第 330 條 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kol】評論
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Sheen Yang】評論
在法律上,提存可分為二種,一種是清償提存,一種則為擔保提存,二種的目的不同,樓上所說之情形,係指所謂的「清償提存」 所謂的提存,是基於法律上的原因,將一筆金錢或有價證券,存在法院的提存所內,目前各個地方法院都有提存所。 顧名思義,「清償提存」之目的是為了清償債務,例如甲乙二人有租賃糾紛,甲認租賃契約存在,要給付乙租金,而乙不願收取,堅持租賃契約不成立,要將房子收回來,此時甲即可將其要給付給乙之租金提存在提存所內,此即為「清償提存」 而「擔保提存」之目的是做為擔保,一般是在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之情形,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財產,法院怕債權人是隨便亂聲請,而導致債務人因被強制執行而...
【朕知道了】評論
題目應該是債務人所提存之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