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鄉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案,應有代表總額多少出席,出席總數多少以上同意,罷免始為通過?
(A). 二分之一、二分之一
(B). 二分之一、三分之二
(C). 三分之二、二分之一
(D). 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6293
統計:A(76),B(522),C(95),D(32),E(0)

用户評論

Jasper Chen】評論

地制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Ben Hu】評論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   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   四、罷...

nita31518】評論

中央罷免:四分之一、三分之二、二分之一、二分之一地方罷免:三分之一(簽署)、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同意)

幸福好時光-109普考上榜】評論

補充:地制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改成記名投票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