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per Chen】評論
地制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Ben Hu】評論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 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 四、罷...
【nita31518】評論
中央罷免:四分之一、三分之二、二分之一、二分之一地方罷免:三分之一(簽署)、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同意)
【幸福好時光-109普考上榜】評論
補充:地制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改成記名投票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