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兼職之限制)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Chris AG】評論
34.. 關於公務員兼職之規定,下列何項錯誤?(A)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業務或公職 (V)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1項 ]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B)公務員兼任教學工作,無須經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X)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3 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C)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V)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1項 ]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D)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