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蔥發糕】評論
囑託他法院協助應由法院為之,非受命法官。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07條 (法院之互助)法院處理事務,應互相協助。
【Lachin Chola】評論
第 290 條法院於認為適當時,得囑託他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
【snoopy75smb】評論
(A)試行和解(X;審判長得命受命法官實施之事務)(B)調查證據(X;審判長得命受命法官實施之事務)(C)囑託他法院協助(O;非審判長得命受命法官實施之事務。「法院」得囑託他法院協助)(D)實施準備程序(X;審判長得命受命法官實施之事務)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刑事訴訟法 第 326 條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