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法院為使訴訟程序易於終結,審判長得隨時命受命法官,實施審判事務,下列何項事務不包括在內?
(A)試行和解
(B)調查證據
(C)囑託他法院協助
(D)實施準備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2565
統計:A(57),B(60),C(288),D(23),E(0)

用户評論

油蔥發糕】評論

囑託他法院協助應由法院為之,非受命法官。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07條 (法院之互助)法院處理事務,應互相協助。

Lachin Chola】評論

第 290 條法院於認為適當時,得囑託他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

snoopy75smb】評論

(A)試行和解(X;審判長得命受命法官實施之事務)(B)調查證據(X;審判長得命受命法官實施之事務)(C)囑託他法院協助(O;非審判長得命受命法官實施之事務。「法院」得囑託他法院協助)(D)實施準備程序(X;審判長得命受命法官實施之事務)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刑事訴訟法 第 326 條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