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Lien Lin】評論
特殊教育法 第三十三條 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所)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其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前二項所定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