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us Chen】評論
特殊教育法 第五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ヽ• w •ノ】評論
錯在委員二字嗎?
【ziqi】評論
錯在各級主管機關,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不是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