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關於「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之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依目前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不是成立要件?
(A)須有加害行為
(B)須侵害他人權益
(C)須有共同原因的因果關係
(D)須各行為人有意思連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5334
統計:A(57),B(8),C(128),D(75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申論題、選擇題、釋字第 671 號

用户評論

楊茱蓉】評論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共同加害行為;下同)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惟學者間見解不一,但多數認為為確實保護被害人,祇須損害係屬同一,及損害與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存在,即可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評論

根據實務見解 :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798號判例本件車禍係計程車與卡車司機駕駛不慎肇事,依司法院第二三八三號解釋,無共同過失之侵權行為,法院僅得就各該司機應負過失責任程度之範圍內,令其與僱用人連帶賠償。行為之共同性分為(一)意思共同說:實務判決,需有意思聯絡尚可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二)行為關聯共同說(即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三)折衷說:除意思聯絡為必要外,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司法院66年6月1日)因此,這題個人見解為ABCD都對,所以無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