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43 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戰國(剛錄取法警,休息會~】評論
企業團體中心消保官調解訴訟
【simian019】評論
消蕭調法,申申調訴
【我是小安】評論
補充一下,15日內處理申訴【針對企業經營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