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3 以下對徵收公告及異議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告期間為三十日,異議期間即為公告期間
(B)公告期間為三十日,異議期間為其後之三十日
(C)公告期間為三十日,異議期間與其同時起算,但至公告期間結束後十五日止
(D)公告期間為三十日,異議期間與其同時起算,但至公告期間結束後三十日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963
統計:A(85),B(5),C(16),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Ⅱ前項【公告之期間為30日】。→A前半段第22條Ⅰ權利關係人對於第18條第1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A後半段Ⅱ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