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考上】評論
法律優位原則」,即所謂「消極」的依法行政,係指行政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對任何行政行為或行政活動,所發布之行政命令,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亦即在法規位階上,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均低於法律,因而法律之效力高於此類行政行為。所謂「法律保留原則」,即指行政權的行動,只有在法律有明確授權情形下,始得為之;換句話說,行政欲為特定行為,必須有法律授權依據。
【Jet Teng】評論
簡單的說:法規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 法規命令不得僭越法律。不能、不敢僭越法律不就是法律優先嗎?此處,不明白為何玩法律喜歡八股的那一票法律人突然又不用僭越這個八股文了?另外,牴觸的英文可以是 head to head,不能 head to head 就是不平等,不平等一訂有一方優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