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乘客不得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是依據我國下列那一項法律條文規定?
(A)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
(B)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
(C)民用航空法第 23 條
(D)民用航空法第 43 條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36031
統計:A(31),B(92),C(93),D(167),E(0)

用户評論

劉名傳】評論

第43條  危險物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航空器。但符合依第四項所定辦法或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間通用之危險物品處理標準有關分類、識別、空運限制、封裝、標示、申報及託運人責任事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不得託運、存儲、裝載或運送危險物品。但符合第四項所定辦法或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間通用之危險物品處理標準有關分類、識別、空運限制、封裝、標示、申報、託運人責任、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責任、資訊提供、空運作業、訓練計畫、申請程序與遵守事項、失事與意...

柯震冬】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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