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考上】評論
這是條文在第17條希望有幫到你汪津頡
【汪津頡】評論
謝老大
【xinhao】評論
集會遊行法第16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第17條: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