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試依法院組織法分析比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辦事法官甲、司法事務官乙、法官助理丙,如果承該院法官丁之命,所能辦理事務,有何異同?(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5018
統計:A(465),B(9498),C(29),D(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贈與及負擔

用户評論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用戶】Goso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賠償責任。(B)國賠償法

【用戶】Chun Fu Yeh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用戶】張育騰(106已上榜線務員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求解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