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請指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主要內涵?並請論述該法的主要特色,以及有必要修正的方面及其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9198
統計:A(607),B(24),C(0),D(193),E(0)

用户評論

【用戶】姜承欣

【年級】

【評論內容】【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判日期】:民國 73 年 07 月 13 日【裁判要旨】: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固為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然若他債務人無應分擔之部分 (例如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僱用人),而債權人向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 (如受僱人) 免除部分債務時,他債務人就該免除部分即因而免其責任,否則他債務人 (僱用人) 於為全部之清償後,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尚得向有負擔部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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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判日期】:民國 73 年 07 月 13 日【裁判要旨】: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固為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然若他債務人無應分擔之部分 (例如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僱用人),而債權人向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 (如受僱人) 免除部分債務時,他債務人就該免除部分即因而免其責任,否則他債務人 (僱用人) 於為全部之清償後,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尚得向有負擔部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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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判日期】:民國 73 年 07 月 13 日【裁判要旨】: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固為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然若他債務人無應分擔之部分 (例如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僱用人),而債權人向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 (如受僱人) 免除部分債務時,他債務人就該免除部分即因而免其責任,否則他債務人 (僱用人) 於為全部之清償後,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尚得向有負擔部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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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判日期】:民國 73 年 07 月 13 日【裁判要旨】: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固為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然若他債務人無應分擔之部分 (例如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僱用人),而債權人向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 (如受僱人) 免除部分債務時,他債務人就該免除部分即因而免其責任,否則他債務人 (僱用人) 於為全部之清償後,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尚得向有負擔部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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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判日期】:民國 73 年 07 月 13 日【裁判要旨】: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固為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然若他債務人無應分擔之部分 (例如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僱用人),而債權人向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 (如受僱人) 免除部分債務時,他債務人就該免除部分即因而免其責任,否則他債務人 (僱用人) 於為全部之清償後,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尚得向有負擔部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