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明哲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台北103考的...C不就錯了嗎??但答案是D17(D)下列有關「臺北市學校體育發展方案」的內容陳述,何者有誤?(A)各校設置體育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B)體育課程安排方式,應避免兩節或兩日接連排課。(C)學生成績考查中,運動技能占總分50%;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占總分30%;體育常識占總分20%。 (D)每學期應舉辦班際體育競賽至少一項。
【用戶】帽帽-107新北上岸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臺北市學校體育發展方案 學生成績考查 體育成績考查,應兼顧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運動技能佔總分之百分之五十,學校依實際狀況編訂測驗方法及給分標準,並考量學生身心狀況適度調整成績。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佔總分之百分之二十五,除依據體育課之學習狀況外,並應依學生參加課外體育活動之表現酌予加減分數。 體育常識佔總分百分之二十五,應根據教科書、講義或教師平日講授之內容評量之,並考量試題之難易及鑑別度彈性調整分數。4.體育成績不及格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