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法條原則上只能向它公布並生效後的時間軸適用,也就是其效力不能溯及以前(既往)的事實.例如,假設2000年公布不能獵殺山豬的法律並生效,卻拿它來處罰1950~1999年所有獵過山豬的人,這樣顯不合理,有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刑1規定,行為時須法律有處罰之明文,才可論罪,即須以行為時法為斷.惟行為後法律可能有修正,若判決時法律已修得更重,究要依行為時的輕法,還是判決時的重法?反之修得更輕時呢? 刑2即對此作規定,採(原則)從舊(例外)從輕.若判決時法修得比行為時法更輕,例外讓行為人適用較輕之新法,而非較重之舊法,故此時即是"讓原不能對生效前之過去事實適用的新法,破例使其能適用",也就是讓新法"溯及既往"適用.
【嗯】評論
10F有講跟沒講一樣...害我看得這麼認真哈哈推4F
【嗯】評論
結論:同一個條文或法律修改其罪刑輕重而已,並非不同條文的修改A在106年犯賭博罪,提供賭具給他人使用假設107年修刑不沒收賭具(修成較輕的罪),那106年的犯人在107年被發現當年犯賭博罪的賭具還沒被沒收,此時可以用假設107年修的刑法來裁定假設107年修刑照沒收+罰金(修成較重的罪),那106年的犯人在107年被發現當年犯賭博罪的賭具還沒被沒收,此時可以用假設106年的舊刑來裁定
【windy10633】評論
10F講的很好阿4F也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