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D】評論
刑法47條第2項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n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n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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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47條第2項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n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n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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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47條第2項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n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n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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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47條第2項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n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n者,以累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