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任職於臺北市政府之公務員甲請求機關償還其執行職務代墊之費用 3 萬元,遭機關拒絕。甲應如何救濟?
(A)向臺北市政府提起申訴
(B)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C)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D)逕向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9823
統計:A(549),B(114),C(2446),D(902),E(0)

用户評論

張小美】評論

以前上行政法課老師教的簡易記法:復審就是跟「錢」有關:財產上請求權、免職、足以影響公務人員身分關係等1、調職=主管變非主管,薪水(錢)變少了。2、減薪=錢變少3、停職=沒變變身分,但只領1/2薪水(錢)變少了4、考績獎金變少=錢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