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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干涉(參審計法第10條) (B)審計機關處理重要之審計案件,在審計部以審計會議,在審計處(審計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前 項會議之規則,由審計部定之(參審計法第11條第1項)(C)審計人員為行使審計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 員不得隱匿或拒絕(參審計法第14條第1項) (D)各該主管人員如有違背C選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 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參審計法第1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