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芳】評論
甲:在許多時候,IQ的分數常是鑑定資優的標準之一;但要求某些雙重特殊學生達到此一標準,並不恰當且易弄巧成拙。因此,可以使用彈性的鑑定標準、非慣例的資優指標來看待身心障礙資優生,而在決定切截點之時,應注意障礙可能造成較低的分數;勿將分測驗的分數加總成為一個總分;必要時屏除不必要的分量表,尋求替代性測驗。乙:倘若鑑定方法是依循傳統的方式(標準化測驗、觀察的檢核表)而未作調整,其所得分數將可能會低於他們真正的能力表現。故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因障礙所帶來之弱勢,在測驗方面作部分的調整,或者選用其它適合該生之測驗工具。丙:在雙重特殊學生正式參與評鑑前,可先實施一些教學策略(學習輔導),提供一些具研究基礎的教學策...
【Lisa】評論
我原本覺得甲是對的,但想了很久,以下是我的想法檢定的標準應該是不可以調整的,可以調整的應該是鑑定的方法舉例來說:資優學生的智商就是應該達到130,不能因為他是身心障礙的學生,而把130這個標準放低。如果覺得我的說法有問題的,歡迎指正
【何宗祐】評論
特教法第41條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 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