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之規定,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那項資格?
(A)曾任國民小學教師 3 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 2 年以上
(B)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 1 年以上或合計 3 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 相關工作 2 年以上
(C)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 5 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 1 年,及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 行政工作 2 年以上
(D)曾任國民小學教師 5 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 3 年以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
統計:A(2),B(3),C(1),D(9),E(0)
用户評論
【K.】評論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國小校長應具資格)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 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 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三年, 及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前項第三款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於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