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張三於 107 年 2 月 1 日取得申報地價為 120 萬元的土地一筆,遲至該年 10 月 20 日始申請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若累進起點地價為 100 萬元,試問張三 107 年應納地價稅額為多少?
(A) 0.24 萬元
(B) 0.72 萬元
(C) 1.2 萬元
(D) 1.3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2),B(0),C(2),D(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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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vhome】評論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參考土地稅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參考同法第41條第1項)所以,應納地價稅額=100萬元*千分之10+20萬元*千分之15=1.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