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依據私立學校法第 15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 7 人至 21 人
(B)校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
(C)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D)董事每屆任期為 4 年,連選得連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3333
統計:A(0),B(8),C(5),D(2),E(0)
用户評論
【Pei Yi Chou】評論
第 15 條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第 16 條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第 17 條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