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cy Lu】評論
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營利事業,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及社團醫療法人亦得比照辦理)。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者。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為藍色申報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申報者。
【Stacy】評論
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營利事業,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及社團醫療法人亦得比照辦理)。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者。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為藍色申報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申報者。
【Ula Beaty】評論
第三十九條(98.1.21.修正)(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條件)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