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自達】評論
名 稱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Kuo Ling】評論
樓上可以不要再到處罰寫了嗎.....?想要增加記憶就請開一個WORD檔自己存好
【吳小飛】評論
K大說出我忍好久的心聲 聲援一下常看到3F四處做"筆記"留言區應是設置來討論想法、發表意見和解答題目用建議您按"收錄"此題目就會進到您的個人題庫收藏裡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