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3.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原則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最長幾個月內推介3次?
(A)1個月
(B)3個月
(C)6個月
(D)9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Gavin】評論

第 4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介三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