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邦邦】評論
甲乙之間:1.債權行為(出售):依民法15、75條,無效。 2.物權行為(移轉登記):依民法15、75條,無效。 故乙未取得房屋之所有權。乙丙之間:1.債權行為:債權行為不以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 故乙丙間買賣契約,有效。 丙得請求乙移轉登記A屋。 2.物權行為:乙未取得A屋所有權,A屋仍屬甲所有。 乙移轉登記A屋予丙,屬無權處分, 依民法118條之規定,效力未定, ...
【Allan Pan】評論
D為何錯,這要回到無權處分來看乙自始並未取得A屋,但轉移給丙,屬於無權處分甲最多只能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fuji7463_108初】評論
哇…甲失去房子了…丙取得房子所有權(最佳解)甲可以向乙請求賠償(樓上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