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eila HS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沒有法規訴訟,只能針對"行政處分",外國倒是有法規訴訟,因為行政程序法92條,行政處分是針對具體的特定人,可以爭訟,反觀行程法150、161條,行政命令是針對抽象的不特定人,誰用的到不確定阿,況且法規對你不利,僅係一種反射利益,無切身立即損失,所以不能爭訟﹝大法官釋字400號﹞,當然有例外,行訴法9條,學理上稱為﹝公益訴訟﹞,須"法律有明文規定"才可以,可以另參環境基本法 34條,法無明文,不得提起法規訴訟。(出處: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2120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