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Rong Wang】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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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肯】評論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9 條 (第2項)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衝啊!】評論
國賠,賠人禍,不賠天災公共設施的賠償義務機關包括設置或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