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ng】評論
「公務員被停職時,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程序」,有學者認為停職可分為「當然停職」與「通知停職」兩種,「當然停職」包括「被通緝者」、「被羈押者」、「被執行徒刑者」、「被褫奪公權者」等情況,它是無法提出行政訴訟救濟;而「通知停職」則包括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屬長官」所發動,但它是可以提出行政訴訟救濟,茲依據上述說明將各選項說明如下:(A)公務員因被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而遭停職:X,「當然停職」無法提出行政訴訟救濟。(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X,無法提出行政訴訟救濟,無法提出行政訴訟救濟,因為這裡的停職是「司法機關」在程...
【ChevyM】評論
AC當然停職,沒有處分存在沒有爭訟可能B僅得等到最終結果出爐才可救濟,不可對停職部分事先救濟
【單身狗】評論
題目不是問題起"行政訴訟"救濟嗎?D選項不是要"先提起複審", 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不是蘿莉控,是女權主義者】評論
樓上您好,您說的的確是對的在行政訴訟前的確是要提起復審沒錯不過這裡題目是用「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發問應該可以認為是指整個訴願(複審)接行政訴訟的整個行政爭訟救濟程序更甚者(A)與(C)事實上不能提起行政爭訟(職務當然停止)(B)則是由公懲會通知該管長官予以停職,本質非人事或服務機關行政處分,根本不能據以行政爭訟根據上述理由,以選擇(D)選項更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