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Rong Wang】評論
第77條
【葉芬遠】評論
公務人員對申訴結果不服即應提申訴、再申訴。
【張紹】評論
不服申訴 再申訴
【Kaori Yamazak】評論
B.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c.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D.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