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智元】評論
第 16 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n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n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n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n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n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n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n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n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n人。
【骨頭】評論
集會遊行法第16條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可以撤銷: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不能撤銷: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緊急集會遊行可以撤銷: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不能撤銷: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阿答力】評論
一般申請:63222緊急申請:無11半半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 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 (二)緊急性集會、遊行:指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 之集會、遊行。四、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 書面通知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