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84 條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用戶】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相關考古題〕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宣告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其行刑權時效為幾年? (A)十五年(B)十年(C)七年(D)五年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7 年 -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五等#3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