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50_______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5552
統計:A(44),B(3460),C(555),D(33),E(0)

用户評論

【用戶】Ennis J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從事殺人構成要件決意後之犯罪工具準備或相關行為為預備殺人罪

【用戶】Louise Cha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他沒有要罷手之意只是因為門沒開的障礙至不能未遂   不是嘛?

【用戶】青山行者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犯罪之階段中所謂之預備行為,係指著手實行前之準備行為或使犯罪實行予以便利之行為,刑法在原則上不罰預備行為,但對於重大犯罪之頂備行為,則設有預備犯之處罰規定.刑法中以「預備犯第×項之罪……」體例表示者即屬之,此稱為形式預備罪,共計有普通內亂罪(§100II)、暴動內亂罪(§101II)、外患罪(§103III~§107III、§109IV、§111III)、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173IV),普通殺人罪(§271III)、普通強盜罪(§328V)、擄人勒贖罪(§347IV ),又某些犯罪行為於性質上原屬預備行為。但刑法上卻予以獨立科罰者(成立獨立罪名)。此即稱為實質預備罪,例如加重危險物罪(§187)、預備偽造變造幣券或減損貨幣罪(§199)預備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204)。「拿刀走到門口」這行為並不會造成「殺人」的結果,只能算是預備行為。

【用戶】Eda Huang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必須是甲真的出手了但乙沒有死,才能視為殺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