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高雄正取!】評論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及監督等相關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之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辦理。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 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 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 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我可以!】評論
15*2/5=6
【張筱昀】評論
依規定其中屬於「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之委員 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幾人? 不得少於2/5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
【黃冠忠】評論
107 年 01 月 31 日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並得依個人、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屬性,分組審議。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三、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六、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