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之意旨,公務人員得如何救濟?
(A)與一般人民相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B)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C)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D)除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或復審外,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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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芬妮】評論

注意!!公務人員保障法已修法:公務人員保...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 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

Hsin-Hua Kao】評論

公務人員與國家間雖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但其作為基本權主體之身分與一般人民並無不同,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J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