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對人身自由之限制是否牴觸《憲法》之審查標準,依歷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身體之自由乃行使《憲法》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應享有充分之保障
(B)拘束人民身體於特定處所,而涉及限制其身體自由者,僅涉及刑事處罰者,方須以法律明定
(C)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公權力措施,均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D)契約自由屬於財產權之內涵
(E)契約自由屬《憲法》未例示之基本權

參考答案

答案:A,C,E
難度:適中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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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B)拘束人民身體於特定處所,而涉及限...

莊承翰】評論

1.釋義:(1)釋字 588: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憲法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 110 學年度二技各科標準答案釋疑結果 3 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 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得為之。此項程序固屬憲法保留之範疇,縱係立法機關亦 不得制定法律而遽予剝奪;惟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畢竟有其 本質上之差異,是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自非均須同一不 可。(2)釋字 576: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 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 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 之為合理之限制。故契約自由非屬財產權,賣身為奴之人身自由買賣契約,仍屬 違憲。3.決議:故本題原公布答案( ACE )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