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指出,相關法令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及超時服勤適當評價與補償事項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之保護要求。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3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下列哪些法令屬之?
(A)消防法
(B)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C)公務人員保障法
(D)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E)公務員服務法

參考答案

答案:B,C,E
難度:困難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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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2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