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ol】評論
(A)各種會計報告之保存年限如有特殊原因,...
【加油就對了】評論
會計法第 83 條★★★★★★,...
【陳芳逸】評論
第 83 條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前項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亦得依上述程序延長或縮短之。第 84 條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其屆滿各該年限者,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但日報、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前項保存年限,如有特殊原因,得依前項程序縮短之。
【Levi】評論
各種會計報告之保存年限如有特殊原因,得依程序延長或縮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