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境中還是要快樂過日子】評論
審計法第4條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
【YOOOOOOOOOOO】評論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8條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會計報告,有關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應詳為覆核,分別予以准駁,於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9條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0條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第3條應行提出審計會議議...
【陳芳逸】評論
第 11 條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前項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之。第 20 條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Emma Chen】評論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審計機關對於下列事項①財政部聲復案件之准駁 ②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再 審查案件之准駁 ③財政部再審查案件之准駁 ④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聲請覆核案件之准駁,應經審計會議 決議行之者有幾項?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