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經管財物因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①機關長官 ②主辦會計人員 ③主管人員,那些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A)①②③
(B)①②
(C)①③
(D)②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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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arol】評論

第72 條 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逆境中還是要快樂過日子】評論

審計法58條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法72條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加油就對了】評論

審計法第 58 條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第 72 條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陳芳逸】評論

第 58 條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第 72 條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