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ol】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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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2-1 ...
【陳芳逸】評論
第 42-1 條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之隨時稽察,得就採購全案或各該階段作業之全部或一部稽察之。審計機關辦理隨時稽察時,應注意左列事項:一、採購是否依照預算程序辦理。二、採購有無依照法定程序及契約、章則規定辦理。三、採購之執行績效。四、採購制度、法令及相關內部審核規章之建立情形。五、內部控制實施之有效程度。六、政府採購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之監督考核情形。七、其他與採購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