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關於再審查之原因及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三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
(B)再審查之結果,如變更原決定者,其已發之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C)審計機關對於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
(D)聲請覆核,以一次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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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arol】評論

第27 條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逆境中還是要快樂過日子】評論

審計法27條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審計法28條審計機關因前條為再審查之結果,如變更原決定者,其已發之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9條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

加油就對了】評論

審計法(A) 第 27 條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B) 第 28 條審計機關因前條為再審查之結果,如變更原決定者,其已發之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C) (D)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聲請覆核,以一次為限。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決定之日,係指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決定之日,係指該負責機關之長官接到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通知之日。

陳芳逸】評論

審計法第 27 條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第 28 條審計機關因前條為再審查之結果,如變更原決定者,其已發之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聲請覆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