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依會計法規定,關於業務主辦人員、主辦出納事務人員、主辦財物經理事務人員、主辦會計人員等四類人員,其中若已在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則毋須在傳票上簽名蓋章者有幾類?
(A)1類
(B)2類
(C)3類
(D)4類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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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arol】評論

第55 條 I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

加油就對了】評論

會計法第 55 條★★★★,...

ling011322】評論

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

陳芳逸】評論

第 55 條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四、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五、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六、製票員。七、登記員。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