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討厭吃紅蘿蔔】評論
來源:行政訴訟法第113條(D)訴之撤回,...
【立志成人的爛泥】評論
行政訴訟法§113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A)前項撤回,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B)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為之。(C)以言詞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D)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訴之撤回:於起訴後,原告向...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第 113 條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A)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