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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D):不動產物權之債權契約 (民法★166-...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74年台上字第2322號,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喪失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分為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758條及第760條 ...所謂「公證」,是指公證人針對法律行為(例如:買賣、租賃、贈與等)或私權事實(例如:房屋漏水、網頁內容等)作成公證書,證明該行為之作成或事實之存在。 所謂「認證」,是指公證人針對文書(例如:戶籍謄本等公文書、委任書等私文書、翻譯本、繕影本)作成認證書,證明該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
【Moomin】評論
第一百六十六條(約定契約須用一定方式)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J U】評論
(D)民法§166-1:Ⅰ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Ⅱ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 條之2 規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但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至今本條尚未經行政院訂立施行日期,為民法中唯一已公布但未施行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