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姆咪問號???】評論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34 II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45-1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案件 裁罰基準修正規定(下載連結)二、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未申請檢疫案件裁罰基準(一)行為人自近三年發生非洲猪瘟之國家(地區)違規攜帶檢疫物入境 次數 產品別猪肉類及其他猪類產品 其他檢疫第一次 二十萬元 一萬元第二次以上 一百萬元 三十萬元註 1、考量非洲猪瘟係具高度動物傳染性之惡性猪隻疫病,目前尚無藥物可供治療及無疫苗可供預防,且非洲猪瘟病毒可極長時間存在於猪肉類產品中,基於猪肉類產品為傳播非洲猪瘟之高風險產品,依上表規定裁處違規行為人,以有效達到防疫之目的,並收嚇阻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