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監所管理員甲因為疏忽,將鑰匙遺落於地上,羈押中的被告乙撿到鑰匙後,以該鑰匙打開大門逃之夭夭。甲有何刑責?
(A)甲不構成犯罪
(B)甲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
(C)甲構成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的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D)甲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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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D甲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公...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關鍵字:因為疏忽→過失★★★→...

tuohuan】評論

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無認識過失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於主觀心態上全然缺乏認識及意欲,但依客觀情狀而言,其負有注意之義務;自其個人情形觀之,亦有注意之能力,卻由於注意上之懈怠,致未為應有注意下之結果防範而致法益侵害後果發生之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