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下列何種權利所受之損害,可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A)自然人人格權遭受侵害
(B)身分權遭受侵害
(C)不動產遭受侵害
(D)法人信用權遭受侵害

參考答案

答案:A,B
難度:簡單0.67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lisa】評論

第 18 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A)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B)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民事判例:「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