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弘道】評論
袋地通行權,規定在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by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57
【Ben】評論
地上權: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袋地通行權: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不動產役權: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留置權: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想念日本的蔥抓餅】評論
袋地通行權
【丸子】評論
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其為用益物權之一種。 民法本規定有「地役權」,惟因需役及供役客體已從土地擴張至其他不動產,故更名為不動產役權。不動產役權Grunddienstbarkeit地役権